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36號
CYDV,100,訴,236,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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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吳國正
原   告 吳張麗珠
兼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安和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顏芳義
被   告 蕭棟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7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確認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為102,288 元,並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 判費93,918元,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有當日言詞辯論 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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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