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陳玉堂
訴訟代理人 林勝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文鎮、柯朝宗、柯定山、柯劉清丹、柯福來、
柯瑞安、柯瑞陽、柯俊生、陳月霞、柯裕銨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零貳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即土地面積5,746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83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365/57460),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