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是
代 理 人 盧秀英
相 對 人 阮氏娟 現應受送.
關 係 人 陳泳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06月27日
所為之100 年度監字第40號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聲請人陳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