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130號
CYDV,100,家訴,130,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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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吳政雄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吳綉鳳
被   告 吳淑梅
被   告 吳淑貞
被   告 吳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20日下午04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提出坐落於「日本國東京都千代田區九段北壹丁目七番貳宅 地一三七一‧○四平方公尺及同丁目七番二四宅地六九○‧ 三九平方公尺,持分各365700/000 000000 及地上家屋番號 九段北壹丁目七番二之一四一、建號番號六一三號,鐵骨鋼 筋水泥造房屋第六樓三四‧三○平方公尺」之不動產登記簿 謄本或不動產所有權證明文件。
2、提出被繼承人吳耿燦之除戶謄本。
3、提出繼承人吳綉鳳吳淑梅吳淑貞吳瑞隆以及受遺贈人 吳裕貿之最新戶籍謄本。
4、提出受遺贈人吳裕貿願接受本件遺贈之聲明書。5、陳報有無選任被繼承人吳耿燦之遺囑執行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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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