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77號
CYDM,100,聲,1077,201109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一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緩
字第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C板貳片及現金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柒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一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二二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IC板二片及現金新臺幣(下同)二 千三百七十七元,分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 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二二號為 緩起訴處分在案,嗣依職權送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九年九月九日以九十九年度上職 議字第四一四八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九 十九年九月九日起算,至一百年九月八日期滿,有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二二號緩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上職議字 第四一四八號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案之IC板二片及現金 二千三百七十七元,分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因犯罪 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 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