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46號
CYDM,100,聲,1046,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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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盈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89年度毒偵字第80號、
100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為壹點叁叁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盈均(原名沈家如)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聲請意旨誤載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719號裁定送臺灣嘉 義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1.4公克),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 前段亦有規定。而第二級毒品屬行政院衛生署所列管之管制 物品,非經允許不得擅自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 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及第11條 第 2項分定有刑責規定甚明,是第二級毒品自屬得單獨宣告 沒收之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觀察、勒戒,經送觀察、勒戒後,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 89年1月27日,以 89年度毒偵字第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前揭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而本案扣 得之結晶 1包(驗餘後毛重為1.3367公克),經送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成分,此有該局 100年6月29日FDA研字第1000037380 號檢驗報告書1紙在卷可證(見100年度聲沒字第83號卷第11 頁),是該扣得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所規範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說明,檢 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聲請 意旨誤認該扣得物為同屬第二級毒品之安非他命,顯有誤會 ,併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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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