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776號
TPDV,91,訴,1776,200203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六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捌仟壹佰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