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六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捌仟壹佰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