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錦華
受 刑 人 李尚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2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錦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尚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 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於民國100年3月2日由具 保人李錦華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移 送執行後經傳拘無著,於100年8月4日,經聲請人發函通知 具保人應於100年8月25日,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 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嘉義縣水上鄉三 和村頂寮11之6號送達,於100年8月9日,由其同居人即其母 李彩雲收受通知,惟受刑人仍未到案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 據、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報告書 、通知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