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六號
原 告 激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壹
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肆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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