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77號
NTDV,100,司票,277,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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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洪明意
上列聲請人洪明意因聲請對相對人劉嘉能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 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載發票日經改寫,而 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此有卷附本票影本可稽,依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條規定,發票日應視為無 記載,且票據因欠缺必要記載事項而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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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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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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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未載 │130,000元 │98年8月22日 │98年8月22日 │無 │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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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