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72號
NTDV,100,司票,272,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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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周君潔
上列聲請人周君潔因聲請對相對人鐘吉永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為99年10月1日,經提 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此觀票據法第6 條自明 ,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最高 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802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經查,本 件票號WG0000000 本票發票人欄蓋有指印一枚,惟未經相對 人簽名、蓋章,此有該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難認相對人有簽發系爭本票之行為,聲請人聲請就系爭本票 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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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