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79號
NTDV,100,司拍,79,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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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欣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彭王阿屘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委任狀。(受任人漏未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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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