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司更字,100年度,1號
NTDV,100,司司更,1,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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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綉鶴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亦準用之,並為同法第 113條所明定。又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 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 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 產負債表。」,其立法目的在於釐清公司與清算人間之責任 ,蓋清算人如未於就任後即製作資產負債表,而係經過相當 時日後始製作,若於日後發現公司之資產較帳面為少,此資 產減少之情事係於清算人就任時即已發生,或因係清算人管 理資產不當所致,即不易釐清。從而,為使法院得有效率之 監督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清算人於聲請呈報就任時必須提 出就任後即製作之資產負債表。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台汶公司), 於民國98年9月24日遭經濟部為解散登記,依法應行清算。 茲因聲請人經台汶公司股東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且已於100 年5月3日就任,爰聲請呈報為台汶公司之清算人,以利清算 程序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為台汶公司清算人,固據其提出經濟 部函、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台汶公司之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為證,惟主張就任後之資產負 債表,須待法院核准聲報後之清算人始能進行,故僅檢送98 年5月6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之97年12月31日資 產負債表到院。本院於100年6月20日100年度司司字第3號裁 定,以聲請人未於期間內補正清算開始時以清算人名義所造 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 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催告債權人行使權利公 告之報紙正本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不服,聲明 異議。嗣經本院於100年8月12日以100年度事聲字第20號裁 定「原裁定廢棄。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就任 後台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逾期即駁回其聲報 。」在案。聲請人已於100年8月19日收受100年度事聲字第 20號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前揭 裁定意旨,其聲請呈報清算人即非適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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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