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俊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坤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欠缺無從補正者,不得為訴訟法律關 係之主體,故欲聲請法院為本案之裁定,聲請人及相對人均 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不合法定訴訟成立要 件,應依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當事人能力 為理由,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聲請對相對人邱坤和發給支 付命令,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惟查,相對人邱 坤和已於本事件繫屬前之同年2月25日死亡,亦有卷附個人 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相對人邱坤和已無當事人能 力,則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聲請 ,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