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99年度,4號
NTDM,99,智附民,4,2011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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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大霹靂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匯峰
訴訟代理人 陳明慧
被   告 洪郁嵐
      陳思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智訴字第4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0 年
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郁嵐陳思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公司獲得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 )所製作出品之霹靂布袋戲系列節目「霹靂布袋戲系列- 霹 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之專屬授權,而享有上揭影集影音產 品之著作財產權。而被告洪郁嵐陳思璇二人明知非經原告 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 列,仍於民國99年4 月間,由被告洪郁嵐至便利商店購入「 霹靂布袋戲系列- 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視聽著作正版光 碟,擅自以燒錄設備及空白DVD 予以燒錄重製,重製完畢後 交由被告陳思璇於被告洪郁嵐經營之「萬視通影音出租連鎖 南投旗艦店」出租予會員,藉此獲利。嗣經警於99年5 月7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霹靂 布袋戲系列- 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非法重製光碟15片, 且被告二人上開犯行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950號提起 公訴。
㈡、原告所發行之霹靂布袋戲系列影片係屬連續劇影集,自70年 代以來皆已固定於每週一發行1 片影音光碟,內含2 集,其 中「霹靂布袋戲系列- 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系列,全套 共計40集,發行時間自99年1 月29日至99年6 月11日,由消 費者至經合法授權之店家承租觀賞。於99年5 月7 日下午為 警搜索扣得之「霹靂布袋戲系列- 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 非法重製光碟共15片,另有15只牛皮紙袋,該紙袋接正面彩 色影印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圖案,並寫有「自取、20:00 、05月06日、29-30 」等字樣,背面印有「光碟若無法觀看 ,請務必與我們聯繫,才有辦法改善,無法觀看的光碟請務 必帶回換片,謝謝」等語,足見被告二人深知消費者有連續



固定出借影片之習性。上開「霹靂布袋戲系列- 霹靂震寰宇 之龍戰八荒」每集售價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此有工商 時報全國版面公示為證,被告二人以出租光碟為業,取得影 片授權出租權利本應給付相當之權利金,以原告公告售價每 集1 萬元作為授權金之計算,本件被告二人非法燒錄「霹靂 布袋戲系列- 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第29、30集共15片, 1 片光碟內有2 集,每片非法燒錄光碟請求2 萬元,共有15 片光碟,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金額共計30萬元。依著作權 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聲明請求:㈠被告二人應連帶賠償3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 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洪郁嵐辯稱:原告所述15片非法燒錄光碟內都是相同的 集數。15片燒錄光碟只有2 集「霹靂布袋戲系列- 霹靂震寰 宇之龍戰八荒」,伊不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被告陳思璇辯 稱:伊不同意原告之請求,對原告請求賠償的方式沒有意見 等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洪郁嵐於99 年5 月7 日,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該日17時許,至便利商店購入甫 發行之「霹靂布袋戲系列-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第29-3 0 集(1 次發行2 集於1 片光碟內)之視聽著作光碟後,即 在南投縣南投市○○路195 號住處或110 號店內,利用電腦 內建燒錄器等設備,接續將上開視聽著作光碟燒錄於空白光 碟片之方法重製,共燒錄約20餘片盜版影音光碟(詳細數量 不明,下稱系爭光碟),並將上開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系爭光碟分別放入印有「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圖樣及 載有「自取20:00後」、「05月06日29-30 」、「光碟若無 法觀看,請務必與我們聯繫,才有辦法改善。無法觀看的光 碟請務必帶回換片,謝謝」等文字之牛皮紙包裝袋內,置於 萬視通影音出租店內,供不特定客人租借。被告陳思璇為萬 視通影音出租店之店員,其明知上開被告洪郁嵐交付之系爭 光碟約20餘片(詳細數量不明)均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重製物,竟仍與被告洪郁嵐共同基於以出租方式散布上開系 爭光碟之犯意聯絡,於客人表明欲租借霹靂布袋戲時,由被 告陳思璇依照被告洪郁嵐交付之特定會員名單核對為名單上 會員後,交付系爭光碟予該特定會員,而共同散布上開光碟 重製物。嗣於99年5 月7 日20時,為警持本院核發之99年度 聲搜字第202 號搜索票至南投縣南投市○○路110 號萬視通



影音出租店執行搜索時,被告陳思璇已交付約6 、7 片至10 片重製之系爭光碟予客人,並當場扣得上開被告洪郁嵐所有 之系爭光碟15片等情,業經本院以99年度智訴字第4 號刑事 判決認定屬實,本院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據,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堪認為 真實。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 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 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 至500 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洪郁嵐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 害原告著作財產權、被告陳思璇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重製物仍散布之事實,既經認定,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訴 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又關於賠償金額部分, 原告主張其每週發行1 次,每次發行2 集之「霹靂布袋戲系 列- 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DVD ,每集售價1 萬元,並提 出登報資料影本為證(見附民卷第11頁),惟查,原告目前 影音光碟尚有授權全家便利商店出租光碟,每片租金130 元 (含押金10元),租期內還片,退還押金10元,逾期則不退 押金,租片無須填寫個人資料等情,業據原告訴訟代理人於 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見原告目前乃 係以授權全家便利商店出租上開影音光碟之方式獲取其利益 。又本件被告2 人係以出租非法燒錄光碟方式侵害原告之著 作財產權,並非販賣非法燒錄光碟,是消費者多係為支付較 少之租金,轉向被告二人承租系爭「霹靂布袋戲系列- 霹靂 震寰宇之龍戰八荒」之非法燒錄光碟,則依常理判斷,會向 被告2 人承租盜版光碟之消費者,當無可能以1 萬元之高價 向原告購買光碟,是原告尚不能舉證證明因被告重製及出租 非法燒錄光碟,致其未能以1 萬元之價格出售光碟。從而, 原告既未能舉證其所受之損害額,故本件應適用著作權法第 88條第3 項之規定以定賠償額。本院審酌被告二人係以萬視 通影音出租店此一公開據點,將上開非法燒錄光碟以出租方 式獲利,亦即每片非法燒錄光碟均得以長期反覆出租予不特 定人之方式獲利,對於原告造成之損害尚非單純損失1 片出 租金額利益可擬,參以上開「霹靂布袋戲系列- 霹靂震寰宇 之龍戰八荒」為一連續影集,布袋戲系列之消費者,多有固 定觀賞習慣,其消費族群特定,又被告洪郁嵐係以非法燒錄 光碟方式,燒錄至少15片「霹靂布袋戲系列- 霹靂震寰宇之 龍戰八荒」29至30集之光碟,數量非少,本院審酌被告洪郁



嵐非法重製之數量及被告二人非法出租盜版光碟之期間及上 開各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之請求損害金額30萬元,尚屬相 當。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 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 定,原告就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之金額部分,一併請求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 月14日(見附民卷第13、14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 於法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99年8 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準用之列,毋庸命當 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七、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八、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 2 項、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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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霹靂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