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嘉軍
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O年十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簡嘉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一OO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一號、第一四七四號),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被害人及證人之證述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及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槍枝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衡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因而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一OO年五月十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自同年八月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合先敘明。茲被告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健 男
法 官 陳 斐 琪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