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莉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照刑 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 旨自明。
二、本件受刑人廖莉玲因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附表 其餘各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 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