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14號
NTDM,100,聲,114,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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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錫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一OO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錫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錫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現在法務部 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一OO年九月二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 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錫邦前於九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審 訴字第四O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確定(下 稱第①、②案)。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嗣上開第①案至 第③案,由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審聲字第四五五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其於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入監執 行上述等罪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OO年九月二日以 法授矯字第1000121018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八日,而縮短刑期後執 行完畢日期為一OO年十二月二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一 OO年九月二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81號函檢 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 ,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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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