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交簡字,100年度,324號
NTDM,100,埔交簡,324,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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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埔交簡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裕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騎 乘車牌號碼LUN-319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應更正為「騎乘 車牌號碼LNU-319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證據部分「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應更正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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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