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0年度,8號
NTDM,100,交重附民,8,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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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施龍男
      施廖玉雪
      施明江
      施明均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顏玲玲
被   告 萬順源交通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錦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交訴字第5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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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順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