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美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双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本件排除侵害事件,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元,依法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為1,000元,而上訴人因不服原審判決乃於民國100年 9 月13日提出上訴,並繳納上訴之裁判費1萬3,500元,此有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可稽,惟本件上訴裁判費 應為1,500 元,是本件原告有溢繳1萬2,000元之裁判費(計 算式:13,500-1,500=12,000 )。從而,本件被上訴人繳 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依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裁定予 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