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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0年度,178號
TTEV,100,東簡,178,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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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彭永光
被   告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100 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 0 年8 月3 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194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同月9 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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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