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0年度,60號
TNEV,100,南簡補,60,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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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
原   告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存智
送達代收人 李盈蒼
前原告與被告登鈺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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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鈺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