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100年度,25號
TNEV,100,南簡聲,25,2011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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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存智
送達代收人 李盈蒼
相 對 人 登鈺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00年度司執字第7088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司執字第7089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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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鈺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