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910號
TNEV,100,南簡,910,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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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10號
原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博文
被   告 吳邱金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邱金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789元,
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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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