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903號
TNEV,100,南簡,903,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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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03號
原   告 葉和田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   告 新開圓國際有限公司即億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所有之臺灣柚木1批遭第三人李其祥 、葉俊宏盜伐竊取後,將之出售予被告,上開臺灣柚木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責付被告保管於臺中市大甲區○○○ 路2之1號,爰依民法第767條、第94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 上開臺灣柚木等語。查被告公司設於苗栗縣苑裡鎮水坡里5 鄰43-1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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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開圓國際有限公司即億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開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