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八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訴訟代理人 蔣榮和
楊萬雄
林志遠
被 告 上楊電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秀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雷淑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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