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八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蔣榮和
楊萬雄
林志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楊電信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零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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