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613號
TNEV,100,南簡,613,2011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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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13號
原   告 吳昆典
訴訟代理人 吳孟熹
被   告 陳清鈿
      吳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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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