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13號原 告 吳昆典訴訟代理人 吳孟熹被 告 陳清鈿 吳金花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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