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0年度,776號
TNEV,100,南小,776,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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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76號
原   告 李曼麗
被   告 岳胡蓮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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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