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73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吳東科
林歆蓉
被 告 黃雅琪即香草生活概念館
訴訟代理人 王錦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高雄市○○區○○街60巷19號,有本院職 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