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小字第73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複代理人 簡鴻霖
陳志柔
被 告 李詩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73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程欣怡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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