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0年度,636號
TNEV,100,南小,636,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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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廖正通
被   告 譚新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636號清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1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柒佰肆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佰貳拾捌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鎧安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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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