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42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灣龍記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即仕霸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龍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 理 人 郭乃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贊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羚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龍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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