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2793號
TPBA,98,訴,2793,20110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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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93號
上 訴 人 阮鼎祥
 陳蘭
被上訴人  外交部
代 表 人 楊進添(部長)住同上
被上訴人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 表 人 陳銘政(代表)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
 蔡宗儒 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江宜樺(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國良
被上訴人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通榮(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阮素真
 王素真
被上訴人  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莉莉(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國籍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0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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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