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0年度,310號
TPEV,100,北補,310,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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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10號
原   告 賴承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佳客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
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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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客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