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鄭永坤
上列原告因與佳客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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