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0年度,302號
TPEV,100,北補,302,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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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邱日傳
上列原告因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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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