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陳聶海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余孟洋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
叁萬零捌佰柒拾壹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調解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920,000元(每月租金16,000元x12月÷10%
=1,92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
額限制反推】)
二、調解之第三項聲明(請求積欠水電費)訴訟標的金額為
10,871元
三、以上合計為1,930,871元(1,920,000元+10,871元=
1,930,871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