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聲字,100年度,6號
TPEV,100,北聲,6,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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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聲字第6號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75年度整字第1號、77年度整更字第16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第三人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新亞公司)之債權人,因新亞公司之原始抵押權人大順行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出讓其債權及抵押權予聲請人,聲請人 於受讓債權及抵押權後,即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明參與分 配,故新亞公司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002號 強制執行案件之債務人,聲請人為抵押權及參與分配債權人 。聲請人與他抵押權人間於另案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1號案件),新亞公司重整 期間之情形將使聲請人之債權受影響,故聲請人應為本院75 年度整字第1號及77年度整更字第16號案件之利害關係人, 聲請人為明瞭上開案件之情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相關 卷證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100年6月14日96金拍二字第114號函、本院75年度整字第 1號、77年度整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民事陳報起訴證明狀 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 張為真,而為本院75年度整字第1號及77年度整更字第16號 案件之利害關係人,故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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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