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519號
原 告 天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界明
上列原告因與鍾正義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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