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451號
原 告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訴訟代理人 鄧小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心點廣告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玖拾貳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
仟陸佰零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