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8474號
TPEV,100,北簡,8474,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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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474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被   告 陳才旺
訴訟代理人 王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敘明原告請求金額中所內含之95年2月16日前利息之金額為何,並將繕本逕寄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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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