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被 告 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長炬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及同法第二十四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請求給付貨款,然依卷附兩 造所簽訂之訂購合約書合約條件欄第六條約定:「買賣雙方如有爭訟時,雙方同 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林秀圓 法官 高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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