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957號
上 訴 人 饒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薰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1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13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