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145號
TPDV,91,補,145,200203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美國尖端研究組織公司(PINNACLE RESEARCH INSTITUTE, INC.)
  法定代理人 蔡克己
右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新福科技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
陸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捌拾萬零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1/1頁


參考資料
新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