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50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微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震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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