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64號
TPEV,100,北簡,164,2011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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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64號
原   告 許愷玲
訴訟代理人 林玉絲
被   告 賴皇麟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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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