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64號原 告 許愷玲訴訟代理人 林玉絲被 告 賴皇麟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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