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133號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訴訟代理人 胡震宇
吳文宗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誠交通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
㈡提出受損照片、請求費用之收據或統一發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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