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法定代理人 洪維爵訴訟代理人 陳善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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